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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保管繳費收據 觀光署擬延至3年

本文共297字

中央社 記者余曉涵台北16日電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署預告修正相關法規,要求旅行業者保管旅遊文件及繳費收據期限,由原先1年延長至3年。

交通部觀光署日前預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修正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現行規定旅行業對旅客交付文件、繳費收據及旅遊契約書的保管年限為1年,但實務上旅遊消費爭議發生、調解、協調乃至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往往歷時較久,相關佐證資料恐因逾期遭業者銷毀或刪除,導致影響旅客權益。

草案中表示,為確保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並提供日後損害賠償請求及舉證必要憑據,同時配合行政罰法關於裁處權時效3年規定,以利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規定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事實調查及行政監督,因此將保管年限修正延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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