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970字
富商辭世後子女為遺產對簿公堂,常成為輿論焦點,一般人也可能面臨類似處境。律師林富貴提醒民眾,安排身後事一定要嚴謹,附有負擔之贈與、代筆遺囑都要符合法律要件,避免日後因為財產分配,導致親子失和,手足翻臉。
基隆市王姓婦人主張用「假買賣」把房子贈與女兒,但女兒未依約定讓她住到百年,訴請撤銷贈與。她的女兒提出相關單據,證明當年是買下媽媽的房子。法官審理後,以王婦未能舉證買賣為假、贈與為真駁回告訴。
林富貴說,為了避免死亡後,受贈人要負負擔贈與稅或遺產稅,有些父母生前會以「附有負擔之贈與」方式,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一般而言會約定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扶養義務。
林富貴指出,為了防範子女不履行約定,最好委託律師簽訂附有負擔贈與契約書,並保留房產的買賣契約書、付款記錄,並要求保管權狀。更保險的做法是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避免子女甘冒偽造文書罪責,向地政事務所申報遺失所有權狀,再聲請補發,然後出售受贈房產。
林富貴表示,若有註記,受贈人聲請補發所有權狀,贈與人會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可持權狀正本聲明異議,就可以保住房產。
父母指定房產給特定子女,也可能引發兄弟姊妹對簿公堂。基隆有老婦人生前立代筆遺囑,指定名下當時長子居住的房子,要過戶給次子,就讓兄弟倆進法庭爭房產。
長子指代筆遺囑錄影中,媽媽曾說「如果房屋給老二,老大要住哪裡?」顯見把他現住的房子過戶給弟弟,並非媽媽口述遺囑意旨。媽媽口述不順暢,且多由代筆人以提問方式誘導回答,訴請確認遺囑無效。
次子答辯,媽媽說「如果房屋給老二,老大要住哪裡?」僅是她的疑問,經在場人士說明,母親仍決定將房子過戶給他。
法官查出遺囑是由老婦人指定見證人,柯姓律師筆記後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蓋印,見證人簽名,並非代筆人以誘導方式作成遺囑。老婦人雖曾問長子要住哪兒,但也有說過世後過戶次子時,長子應搬走,堪信遺囑為真,駁回告訴。
林富貴表示,遺囑分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實務上代筆遺囑由律師兼代筆人,通常代筆遺囑會錄影及錄音。除律師外,還要有二名證人,且在立代筆遺囑時從頭至尾在場。
林富貴說,立遺囑人必須有識別能力,若意識表達欠缺者,律師通常會要求立遺囑人出具醫院證明書,證明立遺囑人有識別能力,遺囑才有效。代筆律師通常會詢問見證人看到的實況,並藉由錄影確認立遺囑人及見證人,都知道立遺囑人的意思,確保遺囑成立。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