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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潭翻船業者暫停業 縱管處籲花縣府訂自治法規

本文共557字

中央社 記者黃巧雯台北9日電

花蓮縣府稱縱管處在鯉魚潭翻船溺水案後,暫停業者營業並請縣府訂管理自治法規無法源依據。縱管處今天說,交通部過去決議小船經營業由地方以自治法規規範,籲縣府儘速訂法規。

花蓮鯉魚潭春節期間發生天鵝腳踏船翻覆,造成9歲男童溺斃。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布新聞稿表示,保障遊客安全、必須合法,是遊憩活動最高基本原則,在上述前提下,業者也才能穩定營運,基於目前環境條件改變,現有業者經營小船及浮具的營業行為僅有商業登記已然不足。

為加強確保遊客的遊憩安全,縱管處指出,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公布自3月5日起,載客小船、水上腳踏車(天鵝船)暫停在鯉魚潭的營業行為,業者在取得主管機關相關許可、檢查合格才具有營業條件。

縱管處表示,鯉魚潭位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但載客小船及浮具等業者的商業登記、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縱管處指出,交通部早在99年1月8日已決議對小船經營業由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來規範管理,目前包括台北市、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等多個縣市政府,均已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訂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法規,配合完善船舶經營管理機制。

縱管處強調,3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時,已向業者充分說明釐清中央及地方權責,呼籲花蓮縣政府重視遊客安全並協助業者重新取得合法經營依據,儘速訂定相關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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