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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曾姓女子2019年7月向建商購買位於橋頭區的預售屋店面,雙方約定買價1810萬元,未料女子付了定金後,因建設得知台積電要來楠梓設廠,建商竟然轉頭毀約不賣,事後還把該間預售屋以高價4452萬元轉賣給他人,遭法院判毀約,需賠償2822萬元給曾姓女子。
判決指出,曾女2019年7月原本透過代銷公司下訂橋頭區橋新一路上的預售建案,當時雖尚未談妥買賣價金,但已預付2萬元訂金,代銷承諾保留此戶,最後經來回磋商,雙方約定以1810萬元為價金,曾女因此也當場支付訂金10萬元,還在11月9日簽了買賣預訂單。
沒想到過了不到2個月,2020年1月3日要簽正式買賣契約時,代銷竟稱建商已臨時反悔不賣店面給曾女了,讓曾女氣得向高雄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雙方協商時,建商代表也坦承曾同意以1810萬元出售店面,但辯稱當時只簽了預售單,不過願意賠償12萬元給曾女。
一審法官認為,曾女簽訂預定單時雙方契約即已成立,代銷也證稱當天準備簽約時,才得知建商決定不賣了。
法官指出,雙方已成立買賣預約,建商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建商卻擅自將房屋轉售給他人,因此建商轉售的價格落差2812萬元,判准曾姓女子有理由要求建商賠償。
建商不服一審橋頭地院判決,因此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但仍遭高等法院法官打臉,駁回建商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判需要賠償給曾姓女子2812萬元加上10萬元,一共28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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