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udn
  • 淺色
  • 登入/註冊

轉送32元電鍋涉貪案有後續…最高檢:小額犯罪可不起訴、可聲請免刑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把回收來的一個仍堪用、殘值僅餘32元的電鍋轉送她,因此吃上貪汙罪官司被起訴。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把回收來的一個仍堪用、殘值僅餘32元的電鍋轉送她,因此吃上貪汙罪官司被起訴。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49字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民眾丟棄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拾荒婦,依貪汙罪起訴,繼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即小額犯罪得減輕、免刑後,最高檢察署今表示,昨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偵查中貪汙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聲請法官判免刑。

最高檢察署表示, 為期檢察官偵辦貪瀆等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能秉持同理心,進而為合法、公正、有溫度、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已於2025年9月16日針對是類案件發函各檢察機關以提示、注意。

最高檢表示,函文包括(一) 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二) 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四) 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最高檢表示,檢察官偵辦貪瀆案宜考量自首、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輕微、圖得財物金額在5萬元以下後,依對被告有利的量刑事由,建請法院依法律規定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檢說,函文已轉達各檢察機關於辦理貪瀆案時,如被告符合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因而查獲共犯,或是犯貪汙行賄罪自首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至於已起訴者,檢察官蒞庭時也應視具體情節而定,如符合規定,可聲請諭知免刑或建議宣告緩刑。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薪水漲太慢?25%上班族股票佔資產七成 不到二成獲利勝月薪
下一篇
肝指數正常也可能脂肪肝!別只看體重 小心4大飲食地雷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前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