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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兒少致死罪增訂死刑? 法務部:盡速評估

本文共896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辦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法務部表示,針對凌虐兒少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已蒐集實務見解及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盡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也會研議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的規定。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辦「回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表示,加強兒虐防制、捍衛兒少生存權益,法務部責無旁貸,會持續與各政府部門共同精進,落實執法以遏止兒少凌虐事件再次發生,而目前對於「故意凌虐且殺害兒童」的行為,最高刑度為死刑。

至於凌虐兒少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的法定刑,為各界關注議題。法務部指出,現已蒐集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盡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關於假釋規定,法務部指出,假釋與否是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的危害可能性,如果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不許假釋,而法務部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審核假釋。

法務部表示,會研議針對特定罪名或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設不得假釋條款,並廣納各界意見,將賡續推動修法。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說明,「幼童凌虐致死罪」本質上為加重結果犯,就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為過失行為所致,並非基於行為人直接故意行為而來,顯非屬憲判(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指情節最為嚴重的犯罪,自不得判處死刑;如欲提升「幼童凌虐致死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是否符合前揭憲判意旨,自不無疑義。

司法院表示,若將「幼童凌虐致死罪」的最重法定刑提高至死刑,搭配刑法第286條第5項的加重其刑,其法定刑將重於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然而殺人罪的罪質理論上較重於「幼童凌虐致死罪」,如此一來將產生體系失衡的現象。

司法院舉例,例如行為人提升虐童犯意至殺人犯意時,則依殺人罪論處;然而依殺人罪論處的結果,其反而可處較輕之刑罰,自非合理。因此,毋寧是行為人施虐犯意提升為殺人故意時,即應依殺人罪論處,而殺人罪的最高法定刑即為死刑,當可作為量處死刑的依據,因此「幼童凌虐致死罪」有無修法的必要,尊重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及立法院的立法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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