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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翻修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結束關係

行政院會20日預計討論《民法》修正案,放寬離婚條件,只要夫妻在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離婚。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20日預計討論《民法》修正案,放寬離婚條件,只要夫妻在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離婚。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862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0)日預計討論《民法》修正案,放寬離婚條件,只要夫妻在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離婚;另針對贍養費部分,將明訂請求權以二年為限,且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修法後可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在2023年作出判決,認為限制有責配偶才能訴請離婚這項規定「部分違憲」,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法務部啟動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法,去年預告修正草案,今日將於行政院會討論,對於離婚相關制度將產生重大影響。

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在婚姻中有過錯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訴訟,先前大法官已釋憲,認為這條法律對於「唯一有責的一方」完全禁止離婚請求,可能導致某些情況太過嚴苛,這部分被認為違憲,政府須在兩年內修法。目前法律規定,如果是「單方面有過錯」一方,則不能主動提出離婚(又稱為「clean hands 淨手原則」)。但法院實務上常常要比較夫妻雙方的責任,導致訴訟過程中,雙方互相指責、揭發隱私,讓法院變成「家庭爭吵的戰場」,這與「破綻主義」(婚姻若已破裂則應允許離婚)精神不符,因此法務部修法草案刪除「有過錯方不能請求離婚」限制。

此外,在離婚條件上,新增若夫妻「在五年內累計分居滿三年」,則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同時新增「公平條款」,防止離婚造成不公平。

在請求賠償部分,同步修正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夫妻間如果要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至於在贍養費部分,現行法規上規定只有「無過失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但這樣與公平原則不符,也不符合國際標準,因此修法後,無論是怎樣的離婚方式,包括協議、判決、調解,都可請求贍養費,只要一方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都能請求。

不過此次也新增贍養費請求權以二年為限;並新增未來贍養費採德國和瑞士法律中「乾淨的分手」(clean break)原則,當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

此外若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可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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