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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條件合憲」死囚放不放?法務部:如撤銷判決即應羈押

本文共640字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今天對死刑是否違憲作成「有條件」合憲判決,法務部表示,今年4月23日於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死刑合憲立場,並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憲政秩序所肯認,無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也非酷刑,在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家均通過違憲審查,對判決表示尊重。

法務部說,對於目前收容中的37名死囚,在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仍依法收容,目前37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合法羈押,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憲法法庭固認37名名死囚主張判決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但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仍得依職權或死囚請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法務部說,若最高檢提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即回復到判決未確定前狀態,37位人犯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收容,不過,他們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如未同時自為判決,應啟動羈押程序。

法務部說,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對人犯羈押次數、期間應重新計算,將要求個案蒞庭檢察官具體論告羈押人犯的必要性,建請法院羈押,以避免造成社會安全防護網的破口。

法務部說,37名死囚所涉罪行都是故意剝奪生命的最嚴重犯罪,如釋放對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將造成衝擊。

法務部說,憲法法庭已對於死刑制度做出合憲性解釋、並限縮判處死刑的範圍,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的法規,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法,至於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的個案,也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圖為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
圖為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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