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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真合憲?憲法法庭設8道嚴格關卡 法界:實質廢死

本文共653字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今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8道關卡,包括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台灣可謂已「實質廢死」;法界指出,我國要再判處死刑,難上加難。

憲法法庭設下第一道關卡,普通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若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2種條件,才屬合憲。

第二道關卡則是涉犯殺人罪者,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或調查時,應要有辯護人到場、陳述意見,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但目前已完成的偵查及調查效力不受影響。

憲法法庭第三道關卡為第三審審判時應該要強制辯護,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現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欠缺此部分,憲法法庭宣告「立即失效」;第四道關卡則是第三審審判應經過言詞辯論,現今未明文規定也有違憲之處,要求機關在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也要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正當法律程序,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此為第五道關卡,但先前已作成的歷審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第六道關卡則是犯殺人罪的被告「行為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不能科處死刑;第七道關卡則是被告「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障礙,不得科處死刑;第八道關卡為被判處死刑者於「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受刑能力,也不能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宣告刑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八道嚴格關卡。記者潘俊宏/攝影
憲法法庭宣告刑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八道嚴格關卡。記者潘俊宏/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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