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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三讀,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後?
文/李柏毅律師
一、滿65歲還能繼續工作嗎?
因應高齡化社會,立法院在2024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表示勞資間可延後65歲的強制退休年齡,是不是以後勞工滿65歲都可以不必退休,能繼續工作了呢?
二、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前,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相當簡單,至多只有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多久後可以拿到多少天數的特休假,然而依照當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假日期要由勞雇雙方協商,且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假,要結算工資給勞工,所以過去時常會有雇主認為,既然是雙方協商,自然可以不給予勞工特休假,因而產生許多爭議。
三、解說
(一)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也就是說,當勞工年滿65歲,不論勞工意願如何、身體精神是否還能勝任工作,雇主都可以單方強制退休、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勞工只能不得已離開原職場(其實,修法前對於勞基法第54條之解釋,也是讓雇主有個選擇權,可以在勞工滿65歲時,發動強制退休,但雇主也可以選擇不讓勞工強制退休,允許勞工繼續工作,只要勞工也繼續服務,也等於延後退休)。
(二)立法院考量台灣缺工危機、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現實,為免65歲強制退休的規定,反而不利於銀光世代繼續貢獻職場,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之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於2024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於條文上新增文字,表示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
(三)既然是「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也就是說,不但要勞工有意願延後退休、也必須雇主願意讓勞工繼續工作,雙方達成「合意」,有共識才可以延後退休,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雇主仍可以照舊於勞工滿65歲時讓勞工強制退休。
(四)所以,本次立法院對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並不是真正延後勞工的強制退休年齡(不像2008年的修法是直接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明文延後到65歲),而是在舊法的解釋前提下,希望透過修法宣示、鼓勵勞資間自行協商、合意延後退休。
四、結論
2024年7月15日立法院所通過的勞基法第54條修法,並不是修法延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到超過65歲的特定年紀,而是鼓勵勞資間可以透過協商,合意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所以並不是勞工年滿65歲,都不再會被強制退休、可以繼續工作,千萬不要搞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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