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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騎機車在路口遇紅燈迴轉,在對向停等紅燈警員攔停劉,並舉發闖紅燈。劉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沒有超過停止線,只是違規迴轉,沒有闖紅燈。基隆地院審理後,依Google街景圖等事證,認定劉男頂多接近或部分駛入機車停等區,沒有闖紅燈,判決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劉男前年9月5日下午騎機車行駛台北市松壽路,在松智路口遇紅燈迴轉。在松壽路對向執勤的陳姓警員看到後,攔下劉男盤查,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紅燈迴轉」。公路總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劉男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劉男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未騎車跨越停止線、斑馬線,或將車身伸入路口範圍。他有迴轉,但僅穿越機車停等區及雙黃線,他沒有闖紅燈,聲明撤銷處分。
法院當庭勘驗警方提供的採證光碟,看到劉男騎機車行駛松壽路東向外側車道,接近松智路口時,繞過左側停等紅燈的小客車車頭,迴轉到對向車道,陳姓警員隨後攔停劉男盤查。畫面難以判斷劉男是否騎車超越路口停止線、駛入行人穿越道進入路口。
法院也傳喚陳姓警員證稱,在松壽路往西等紅燈時,看見劉男騎車在對向路口紅燈迴轉,兩人當時相距7、80公尺。劉男騎車迴轉後,有壓到往東車道的直行標線,停止線與標線平行,因此他認為劉男有騎車超越停止線。
法院指出,放大採證畫面,無法判斷劉男騎車是否壓到直行標線。根據Google街景圖、道路交通現場圖,劉男左側停等紅燈的小客車,前方依序劃設機車停等區、停止線及斑馬線。
法院認為,劉男騎車從小客車前方迴轉,頂多接近或部分駛入機車停等區,難認已超越停止線並進入路口斑馬線,可認屬闖紅燈行為樣態。加上陳員與劉男相距7、80公尺,如何認定劉騎車壓過直行標線?迴轉時有超越停止線?在缺乏具體事證情況下,警員遽認劉男闖紅燈難以採信,判決撤銷原處分,並由監理單位依事實適用法條另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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