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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退休事務管理員洪姓男子,退休前辦理採購業務,與商店合謀向大林廠浮報請款,近10年間向商號小額採購工廠用品,朋分280多萬元。因洪自首,高雄地方法院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判他2年徒刑,另宣告緩刑5年。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66歲)自2012年到去年4月退休前,擔任中油大林廠煉製二組事務管理員,負責採購大林廠工廠用品,利用政府採購法,以及中油公司規定,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可以採簡便的方式報帳,與五金行陳姓老闆夫婦合謀,以小額採購工廠所需用物品,虛開不實內容的收據,供洪向大林廠請款。
中油撥款匯入陳姓老闆的銀行帳戶後,陳扣得朋分成數,再交錢給洪。洪分得請款金額的七成五,共230萬餘元,陳姓夫婦獲10多萬元,另名陳姓商店老闆約獲40萬元,但已死亡,未再論刑。
洪因多次向五金行陳姓老闆借款,積欠陳20多萬元,陳多次向洪催討債務,去年洪知自己將要退休,便要陳在他退休前開立不必出貨的不實收據,以中油的撥款抵償債務。直到他退休後,去年5月,洪向高雄地檢署自首偽造文書,坦承持商號虛開收據浮報請款。
檢、廉去年追查全案,洪、陳全數繳回犯罪所得,合議庭認為洪長期詐欺公司,行為實屬不當,但符合自首要件,依共同詐欺罪,判洪2年徒刑、緩刑5年,須繳國庫20萬元;陳姓老闆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須繳國庫5萬元、陳妻判1年8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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