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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楊姓男子把土地租給郭姓業者做金屬加工廠,台電發現該廠房每月用電僅最低120度,經稽查才驚覺電表遭人剪斷計電失準,對2人求償1年電費145萬多元;法院認為,廠方被查後用電飆升到5000多度,電費和先前差139倍,判2人各應賠台電145萬8935元,可上訴。
台電主張,楊男將土地租給郭男蓋鐵皮倉庫,並於2018年4月申請電表,後來經人員去年5月到場稽查,發現郭男是實際用電人,但該電表外箱上蓋、內襯遭人為剪斷,電箱內電表的計量電源線遭剪除,留下裁減切平的人為明顯缺口,造成用電量失準。
台電以1年360天追償電費,斟酌鐵皮廠房以物料堆積場、金屬加工為業務,應以每天12小時推斷度數,再視現場有冷氣機、變壓器、洗床機及空壓機等工具,經計算1年度電費扣除已繳部分,應為22萬4038度。
台電再用違規用電規則計算,分別向楊、郭各求償145萬8935元。對此,楊男抗辯稱,2018年就將土地承租給郭,無從干涉對方使用,也沒參與違規用電情形。
郭男則認為,電表設置在戶外,任何人都有可能破壞,並非他私自剪掉電線違規用電,並控訴台電沒有每2個月案時抄電表,不然早就會發現,認為求償1年電費無疑是獲取暴利,很不合理。
法院比對資料發現,該廠房被查獲前每2個月用電量僅120度左右,電費介於192元至196元不等,直到被台電稽查發現後,去年7月就升高至3800度,電費1萬6661元,9月甚至高達5440度,電費為2萬6786元,可見先前明顯違規用電。
法院認為,楊是申請電表人,就該電表應依契約負善良保管之責,而郭男在被查獲後,用電量高漲,和先前電費相差129倍至139倍,可見用電量之大絕非基本度數電量可應付,常人應該都會覺得有異,郭卻推諉不清楚。
法院不採信2人辯詞,認為台電求償有依據,判2人各應給付台電145萬8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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