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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遺產變孤兒財產!繼承登記的最後防線?

遺產共有方式比較圖。蔡志欣不動產估價師/提供
遺產共有方式比較圖。蔡志欣不動產估價師/提供

本文共693字

經濟日報 楊聰橋

許多家庭在長輩過世後,因繼承人意見分歧,遲遲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共識,導致不動產長期停留在被繼承人名下,無法過戶、無法處分,甚至衍生後續管理與稅務上的困擾。事實上,繼承登記並不需要等到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任何一名繼承人都可以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先將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避免產權長期懸而未決。

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一位繼承人單獨申請,登記後不動產即以「公同共有」型態登記在全體繼承人名下,不需要其他繼承人會同用印或簽署同意書,也不受兄弟姊妹間對分割方式有無共識所限制。

這種做法的好處在於,可以先解決「產權懸空」的問題。許多不動產在繼承人未辦理登記前,容易產生無法出租、收租、無法貸款、無法繳納相關稅費爭議等狀況,長期下來也可能因繼承人相繼過世,衍生「再轉繼承」,使繼承人人數越來越多,協商難度隨之提高。及早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至少能將產權明確化,日後後續無論是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或是繼承人之一透過法院訴訟方式聲請分割遺產,至少都有明確的登記基礎。

不過要提醒的是,公同共有登記僅是「先把產權登記清楚」,並不等於遺產分割已經完成。日後若要處分不動產、辦理分割或移轉,仍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或透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乃是爭取時間、避免產權惡化的過渡階段,實際的遺產分割協商,仍建議繼承人盡早溝通,必要時可諮詢律師、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政士,尋求專業協助,讓遺產問題能夠妥善、圓滿地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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