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593字
針對獨立董事是否應每月查閱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投保中心推出「獨立董事盡責治理必修課」,提供獨立董事參考。
投保中心表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合法、妥適為公司處理事務。且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投保中心進一部指出,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且依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證交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是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中,應踐行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充分瞭解及監督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
投保中心最後特別提醒獨立董事,應每月定期檢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報告,有助於提升發現公司弊端之可能性,如有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持續追蹤缺失或異常之改善情形,獨立董事應多加留意。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