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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董監事職務 投保中心剖析投保法修法與實務案例

本文共899字

經濟日報 蔡穎青

針對董監事有違反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序文所列舉之獨立解任事由時,投保中心表示,縱使事後轉任其他公司擔任董監事職務,仍得依法「跨公司」解任其董監事職務。

投保中心剖析投保法修法與實務案例。 吳榮邦/攝影。
投保中心剖析投保法修法與實務案例。 吳榮邦/攝影。

投保中心指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等部分條文已於114年7月1日修正完成,並於同年7月16日公布施行,近期法院就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些值得注意的見解。

投保中心舉例,甲君為A上市公司之董事,因故知悉A上市公司試圖收購或併購B上市公司之未公開重大消息,竟涉嫌將上開重大消息告知其友人乙君,使友人乙君得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買入A、B上市公司之股票,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等罪。嗣A、B上市公司透過股份轉換進而合併為C上市公司,並分別下市及停止買賣,而甲君則於C上市公司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法院見解為,關於甲君於A上市公司擔任董事期間所為內線交易不法犯行,是否可以解任其現在擔任C上市公司之董事職務?最高法院表示本次投保法第10條之1序文之修正理由已具體指明董監事有違反投保法第10條之1序文所列載之解任事由時,已屬不適合擔任董監事之情事,不論其等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之必要,以確保達成投保法為保護公益之立法目的。準此,最高法院認為依上開立法理由所示,董監事有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序文所示之解任事由者,縱其事後轉任他公司任職董監事,亦得跨公司解任。

投保中心提醒,本次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序文規定除原有如內線交易之獨立解任事由外,更有新增如證券交易法第20條財報不實等獨立解任事由,以明確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等。而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於經營公司業務時本應遵守法令,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亦已明確指出,假若董監事有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序文所規定之獨立解任事由時,無須考量董監事是否為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得依法解任其董監事職務,董監事應對此多加留意?

更多資訊請至投資人保護中心網站:https://www.sfipc.org.tw;受理公告及相關資訊請至「公告受理專區」:https://front.sfipc.org.tw/?language=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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