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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蔡穎青
針對上市櫃公司董事職責,投保中心推出系列QA小教室。董監事問:董事會於討論員工績效獎金案時,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如勞工董事等)是否應予以迴避?
投保中心表示: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規定:「(第一項)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第二項)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若董事就其自身、配偶、二等親內血親或其代表之法人、其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事項之議案,董事應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該議案未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目前尚無強制規範利害關係董事應於討論及表決時予以迴避。
二、因此,有關董事會討論員工紅利及績效獎金之議案,縱於董事有兼具員工身分之情形,如係討論全體員工紅利或績效獎金,未涉董事自身或其代表法人之利害關係事項者,尚無須說明及迴避。惟如討論事項涉及董事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利害關係,例如:討論事項係以該董事對於特定事件有貢獻為由,擬發給高額績效獎金者,則係屬涉及其自身利害關係事項且為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除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外,亦應予迴避討論及表決。
(參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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