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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有關被提名人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不得以其自行出具之聲明書作為唯一證明文件一事,投保中心推出獨立董事盡責治理必修課小專欄教戰。
投保中心舉例,A上市(櫃)公司擬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甲君為持有A上市(櫃)公司1%以上股份之股東,於A上市(櫃)公司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限內,以書面提名乙君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檢附乙君出具之聲明書(勾選其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經A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評估,認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5條第4項之證明文件,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而未將乙君列入該次股東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投保中心說明:依據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5條之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應檢附被提名人具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而針對上開案例,法院認為,依據獨立董事設置辦法之立法理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說明,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不應以被提名人之聲明書作為唯一證明文件,因此認定A上市(櫃)公司形式審查且通知補正而未補正後,未將乙君列入候選人,並不違法。
投保中心提醒,公司及股東應注意: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使股東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我國設有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而公司於股東提名候選人後,依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形式審查證明文件、評估是否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亦屬公司治理及健全公司發展之一環,因此股東於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時,應留意所檢附被提名人具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之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獨立董事聲明書為唯一佐證,以免滋生爭議!(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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