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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跨國企業持續進行組織重整,外國母子公司透過境外合併(cross-border merger)調整架構已成常態。對此,「分公司無法人格」原則在實務操作上的界線,成為討論焦點。
針對這點,由輔仁大學、東吳大學共同主辦,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研究中心協辦的「企業跨國併購常見法律爭議」研討會,8日在東吳大學作楠廳舉行。

主持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教授何曜琛表示,本場次與會學者都是該議題專家,相信透過與會學者的專業見解,可以提供各界重要參考,以及未來修法的方向。
主講人之一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吳盈德指出,根據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10月7日函釋,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律完成合併後,雖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接,但我國公司法第75條關於「概括承受」之規定並不直接適用於外國公司。換言之,台灣分公司並不會因母子公司合併而自動由存續公司承受,其法律地位仍需透過我國登記制度調整。因此,為維持外商在台營運之連續性,經濟部採取較具彈性的實務立場,允許存續之外國公司透過「變更認許」及「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方式,使原分公司得以延續營業,而無須重新設立。此一做法,被視為在公司登記制度的公示功能與企業營運效率之間,取得政策上的平衡。至於稅法方面,則以「課稅主體變動」為判斷基準。
會有此不同,吳盈德認為,根本原因在於分公司之法律性質。依通說,分公司不具法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於本公司。然而,分公司在登記制度上仍具有「附屬於特定法人之營業主體」地位,其存在與否完全取決於該法人是否存續。當外國母公司合併導致原法人消滅時,分公司既不能獨立存在,也無法透過法律上之概括承受直接轉移,現行制度下只能透過登記變更「改附屬」於存續公司。
此外,吳盈德提到,由於分公司無法人格,其所得須歸屬於外國公司,可能同時受到不同國家課稅,形成雙重課稅風險。企業透過合併調整結構,往往意在集中課稅主體並降低稅負,但在各國法制差異下,仍可能面臨新的合規成本與法律不確定性。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洪令家表示,外國母公司被併購後,台灣分公司是否直接變成新外商的分公司?此議題涉及公司法認許制度、法人同一性及跨境合併效力等多重面向。
洪令家點出,經濟部函釋背後所反映的政策目標相當清晰,旨在從多重面向保障外商在台投資的穩定運作。若函釋已實質填補立法空缺,則應思考是否透過修法將此機制明文化,賦予更清晰的法律授權基礎,兼顧法治原則與實務需求。「是否需要修法」?為本議題最值得持續追蹤的政策辯論焦點。
整體而言,企業重組反映出台灣在面對跨境企業活動時,法律體系之間如何協調與調整的挑戰。在全球企業重整日益頻繁的趨勢下,如何在維持法制完整性與促進經濟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將是未來法制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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