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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蔡穎青
投保中心推出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41:對於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事、監察人得否以其「任職期間公司股價非低、前景可期」為由,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董事、監察人得否以其「任職期間公司股價非低、前景可期」為由,主張就不實財報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依據公司法第210條、第228條規定,董事會應於公司備置財務報表,並且應於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給監察人查核。由這兩條規定可知,董事負有詳實編製公司財報的義務,監察人則有審慎查核財報的義務。
另外,依據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發行人之負責人就財報不實應負推定過失責任,董事、監察人如果要主張免負賠償責任,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對於財報的編製、查核已盡相當的注意,並且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報的內容沒有虛偽、隱匿的情形。
就此,司法實務判決指出,在董監事的任期中,公司的股價、前景如何,與其有無善盡注意義務,要屬二事(參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民事判決)。也就是說,董事、監察人不得以其「任職期間公司股價非低、前景可期」為由,主張免責。
因此,董監事在任職期間縱使公司看似發展良好,仍應審慎編造、審查財報,確保財報正確性及真實性,因為公司股價高低、前景如何,與董監事是否有善盡注意義務而為積極編造、查核財報之行為,並不具有關聯性,並非可據以主張免責的事由,提醒董監事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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