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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樹和山光電案」違害水保 高市府要求終止開發

本文共692字

經濟日報 許夷雯

「大樹區和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違反於不可開發區施工、未依水保施工監督,造成土砂流出基地致生水土流失,情節重大,高市府除移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外,已廢止其第二期水土保持計畫要求終止開發,並函請經濟部廢止籌設及施工許可,及內政部就原開發計畫部分調整回原編定使用以恢復植生,業者當務之急為恢復植生及防汛措施,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及維護環境生態景觀。

高市府表示,本案係為太陽光電發電業,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本案籌設許可、施工許可及核發電業執照,皆屬電業管制機關經濟部能源署職權。高市府已去函要求主管機關依權責部分廢止籌設及施工許可。

高市府重申,本案市府水利局自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後,積極監督業者實施水土保持。水保監督檢查總計15次,違規裁罰7次共108萬元,並於114年5月要求業者停止整地施工。另經市府於今年主動查察業者涉及於不可開發區施工並丈量違反開發計畫違規超過2公頃,並於6月6日邀集經濟部能源署現地會勘經該署認定違反開發計畫及施工許可,市府業依區域計畫法裁處30萬元罰鍰,並函請經濟部能源署,立即要求業者拆除清理不可開發區光電設施恢復原地貌。因業者違反開發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情節重大且明確,水利局114年6月19日移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114年6月23日廢止第二期水保計畫,經發局已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本於職權部分廢止原相關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都發局亦已報請內政部就原開發計畫部分調整回原編定使用以恢復植生。水利局將配合專業技師持續督導廠商恢復植生及防汛措施,業者改善完成前,若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市府將依電業法規定不予核轉竣工文件,為市民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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