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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下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國外乙公司勞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依修正前規定,乙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114年4月14日,因至協定查準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放寬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該局提醒,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除放寬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為10年及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外,特別增訂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曆年度後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也整合跨稅目資訊,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該局表示,隨著科技與數據應用發展,透過系統將所得稅、營業稅等跨稅目資料相互勾稽,分析營業人違章潛在風險,提升選案查核之精準度,達到智慧查核遏止逃漏稅捐的目標。
例如,稽徵機關運用營業稅智能稅務選案功能整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庫,掌握營業人申報情形有無異常。酒商甲公司112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巨額虧損,大額的期末存貨及累積留抵稅額,顯有異常;經稽徵機關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主要進貨品項為啤酒,有效保存期限為6個月,其交易型態屬進貨後短期內即銷售或依訂單數量進貨之短期買賣行為商品無法久存,且其申報銷售額與進貨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2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76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8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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