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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律第三十二期出刊 探討內線交易與財報不實

本文共1001字

經濟日報 蔡穎青

盛夏蟬鳴,奮力地鳴叫,彷彿是為了延續這消逝的夏天,唐詩云:「茲晨戒流火,商飆早已驚。雲天收夏色,木葉動秋聲。」雖現已邁入立秋節氣,相信各位讀者仍感受到暑氣仍未退,然而秋天的氣息,卻已悄然滲入大地。立秋節氣,亦迎來一重大節日——父親節,謹向全天下的父親說聲「辛苦了,父親節快樂」。《當代法律》將於2024年8月10日推出第三十二期法律雜誌,期許能為各位讀者持續分享最新法律議題分析。

內線交易,係指具有特定身分之人,事先獲悉內線消息,並於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於證券市場買賣有價證券。由於內線交易會破壞證券交易的公平性,損害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所以各國多明文禁止證券市場內線交易行為。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內線交易禁止規定所規範的主體主要為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持股超過10%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失去上述身分未滿六個月者及從上述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此等「內部人」依規定,在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其規範目的在於禁止因身分、職業等享有資訊優勢地位之內部人,利用尚未公開消息與其他市場上不知情之投資人從事交易,藉此牟取暴利或規避損失,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

而財報不實則係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本項規定者,同法第20條之1與第171條分別規定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

近期內線交易與財報不實之案件時有所聞,對於資本市場公平性之破壞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有很大的影響。針對前述各點,當代法律邀請了多位專家學者: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何曜琛教授以〈預定交易計畫可否作為內線交易的免責抗辯事由——實務面的觀察〉、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王志誠教授以〈財務報表附註事項之揭露及重大性標準: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表達為中心〉、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吳盈德系主任以〈論財報不實罪是否應納入重大性要件〉、常和法律事務所許博森主持律師以〈內線交易責任成立之限縮——以「預定交易計畫」(prearranged trading)為中心〉、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以〈論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誤寫誤繕」——兼論「重大性要件」之適用前提〉為文深入分析,以幫助讀者可以更加了解此一議題,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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