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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律邀專家 剖析共享經濟平台及外送員法律定性

本文共4484字

經濟日報 蔡穎青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的「共享經濟趨勢下平台及外送員的法律定性及發展」23日在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A747會議室舉辦。針對時下極具爭議的新興法律議題,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定位問題提出討論,法律制度應該促進創新產業發展,還是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言人人殊。尤其外送員角色定位上,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區分是否屬於僱傭關係,一般會從是否具有經濟、組織及人格從屬性三方面去認定,然而,司法實務判決仍存有極大歧異的判決看法,有認為屬於僱傭關係,亦有認為不具有僱傭關係存在。就此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探討。

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左起)、臺北大學法律學...
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左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傅柏翔、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文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楚曉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津津、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創新創業小組黃齊元總裁、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建廷、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王之穎、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徐婉寧、當代法律雜誌行銷長江承勳。

由於全球進入數位時代,平台經濟面對的問題在台灣發酵較慢,但仍然值得探討。平台工作者跟平台之間的關係,究竟是勞雇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到底要怎樣給平台工作者跟平台業者之間找出一個兼顧雙方權益的定性,這是一個重要議題。談到政策決定,台灣應該針對平台及外送員法律關係之定性,要保留勞工、非勞工二分法,還是採用類勞工制度,給予部分保障。同時,不要過度期待司法可迅速地提供一套放之四海皆準的判斷標準,除了法律定性之探究外,更重要的是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服務提供者的工作安全、尊嚴與經濟保障,也滿足各方關係人的利益與期待。

會議上王之穎律師表示,應該思考新型態勞務契約存在的可能性,並兼顧數位媒合經濟工作者的權益保護和新型態產業的發展。另有葉建廷律師認為,外送平台業者和外送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從契約目的性來看,大多偏向承攬關係,但從從屬性來講則有爭議,應該探究從屬性的程度是否達到需要認定為勞動關係,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給予外送員相應的勞動相關法令保護。然而,外送員的角色已經因共享經濟的興起而發生了質量的改變,已不能用傳統勞動關係思維來判斷其與外送平台業者的法律關係。因此指出,目前各直轄市政府多有制定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平台業者,以保障外送員的權益。這樣的自治條例不僅跳脫了傳統的勞動與承攬二分法的概念,因此現行平台業者有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或在颱風天停止外送服務等措施,來保障外送員的權益。

此次討論的另一個主題為「外送平台的未來及發展」,與會者從法律、勞動權益、業務發展等角度探討了平台經濟的法律定性、外送員勞動權益的保障以及平台業者的永續經營。從勞動權益的保護方向來看,台大徐婉寧教授認為有兩種方法,一是放寬勞工概念的認定,二是透過其他途徑提供非勞工者的工作權益保護。中原蔡鐘慶教授則提出應落實外送員投保規定,解決外送員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問題,以及透過打造自有品牌,增加相關業務來確保永續經營。工研院技轉與法律中心王偉霖執行長則指出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是平台與外送員之共識。最後,也期待政府思考如何才能提供雙方更友善的環境與保障,確保產業發展。

主持人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社長開幕致詞時表示,當代雜誌創立的宗旨,就是希望能夠引領潮流之先,針對新穎的法律議題,第一時間提出專業的見解供各界參考,隨著共享經濟的新趨勢興起,也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而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爭議,往往會因為單一個案的情緒渲染氛圍,而掩蓋了本應討論之法律問題。實則,兩者間的關係,很難以勞僱或承攬關係直接二分,如果無法二分,就面臨兩者的權利調整,一方面顧及外送員權益,但又不能以過度僵化的制度標準箝制外送員的選擇權(如上線時數),另一方面則考量平台商業模式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提供平台繼續經營之誘因,使共享經濟能穩健發展,福國利民。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創新創業小組黃齊元總裁致詞說,自己做投資銀行已有36年的時間,近幾年跟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律師黃帥升律師一起成立創新創業小組,因此,更關注一些創新創業的題目。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臺灣在創新創業發展法律的方面比較跟不上時代,如果時代都已經跑到前面,法律還在原地的話,礙手礙腳是很可惜的事情,很多這個新的東西,我們必須「要站在興利,而不是防弊的觀點,要站在國際,而不是站在臺灣的觀點。要站在商業,而不是單純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是很重要的,否則將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希望夠過研討會,由各位法律專家提供意見,近一步透過立法委員跟主管機關溝通,完善機制。

議題ㄧ、「平台及外送員法律關係之定性」主持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津津表示,如何定位平台業者跟平台工作者間的法律關係,是當前許多國家共同的難題,台灣在此問題的發酵是比較慢的,在歐美許多國家相關爭議與訴訟早已有相當的累積,但仍無法找到客觀可行的解方。走老路去不了新地方,平台工作者跟平台業者間之法律關係,要認定為傳統的勞雇關係或是承攬關係,皆有其困難,類勞工或中間類型勞動者等新概念或許可以為此問題,找到兼顧雙方權益的規範方向。

與談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傅柏翔指出,針對平台及外送員法律關係之定性,台灣應該作出政策決定,要保留勞工、非勞工二分法,還是採用類勞工制度,給予部分保障。美國加州法,從AB 5法到22號公投,似乎已經展現出勞工、非勞工二分法並不可行之疑慮。當平台、外送工作者之組成多元,需求落差也巨大時,更為明顯。若採用類勞工制度,則是朝向修法,重新檢視法政策的路線,在政治、立法場域尋求權利的重新安排,以作為解決方案。

與談人文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楚曉雯表示,在新型態服務的方式下,二者間之法律定性不應該用僵化二元論來區分。同時,由過去經驗來看,不要過度期待司法可迅速地提供一套放之四海皆準的判斷標準,斷然地將問題解決。除法律定性之探究外,更重要是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服務提供者的工作安全、尊嚴與經濟保障,也滿足各方關係人的利益與期待。

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王之穎在提出幾件不同的判決案例後表示,應跳脫僱傭、承攬二元對立,思考新型態勞務契約存在的可能性。同時,相關規範應兼顧數位媒合經濟工作者的權益保護及新型態產業的發展。

與談人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建廷表示,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從契約目的性而言,大多偏向一定要完成外送服務才能取得報酬,似屬承攬關係。就從屬性來講,是目前較有爭議之處,外送員的從屬性較為薄弱,行政法院判決強調解釋從屬性,應探究從屬性的程度是否已達需要認定是勞動關係,而給與勞動相關法令保護外送員之必要。外送員的角色因共享經濟下外送平臺的興起而發生質量的改變,已不能用傳統勞動關係思維來判斷其與外送平臺業者的法律關係,實際上外送員比較偏向是自營作業者的角色,因此即便有部分從屬性,似未達到需認定為勞動關係才能給予保護之程度,目前各直轄市政府多有制定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平臺業者,以保障外送員之權益,即跳脫傳統勞動與承攬二分法之概念,藉由自治條例課以平臺業者一定作為(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或不作為(颱風天停止外送服務),來確保外送員的權益,不失為可行之解決方案。

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左起)、當代法律雜誌社...
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左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徐婉寧、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津津、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主任張乃文、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當代法律雜誌總編輯廖義銘教授、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執行長王偉霖。

議題二、「外送平台的未來及發展」主持人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表示,針對平台及外送員法律關係的定性,是不是只有二分法,從美國的制度到臺灣的發展,大家好像有很多話要說,因此,這場次就來探討平臺經濟如何能有一個可管的法律定性,以及未來的法治怎麼做,實務上會比較合理。

與談人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徐婉寧指出,勞動權益的保護有兩大方向,第一、改變或放寬勞工概念的認定,將以往不被認為是勞工者,從屬性薄弱的勞務提供者,亦納入勞動保護法規的適用範圍。第二、不改變向來從屬性的認定標準,而是以其他的路徑提供非勞工者相關的工作權益保護。一般而言重要的勞動條件保護包括:工時、休假、工資、職業安全與職災、解僱。此外,她也點出,各界可進一步思考:若維持現行的勞工概念,是否可以透過縣市政府之自治條例,或是民法第247條之1對定型化契約之保護,以及公平交易法,甚至是透過具有軟法性質之ESG的概念等,來給予不具從屬性的勞務提供者相應的保護。

與談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表示,後疫情時代外送產業蓬勃發展,也面臨了新的挑戰,不管是將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關係定性成承攬或僱傭關係,大家最關心的是外送員權益的保障,對此,他呼籲要確實落實外送員投保規定,並解決外送員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問題。此外,他建議外送平台可以透過打造自有品牌,增加相關業務,創造獲利,確保永續經營,朝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雙贏方向邁進。

與談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執行長王偉霖表示,後疫情時代、數位時代來臨,平台產業快速崛起成主流產業。平台經濟之利害關係人包含消費者、外送員、平台業者,三方共同推動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外送服務需求大增,消費者多用外送平台進行消費,進而使外送員需求大增。外送員行業具高度彈性,可自由選擇工作時間、地點、方式,是外送員投入該行業的誘因。平台突破傳統雇傭關係創造不一樣的工作型態,是平台獨有之營運模式,是平台與外送員之共識。平台產業的成長使平台業者賺取更多報酬,同時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最後回到消費者身上提供更多元的服務。

王偉霖肯定,平台經濟創造三贏,是共享經濟典範:平台業者、外送員、消費者之間是互惠關係,外送平台的營運模式是為三方創造最大經濟實益,而達到共享經濟、共享利益、共享資源的效益。傳統雇傭關係,將平台與外送員認定為「一主導、一服從」之關係,限制平台經濟之發展,忽略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共創經濟之關係。

與談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主任張乃文表示,我們對於平台經濟未來的諸多願景,事實上也會需要由政府來引導。然而,平台是營運模式的一種,要媒合經濟活動後,才會展現行業特性,當平台經濟蓬勃發展後,相關參與者的權利義務會更加複雜,不容易歸屬某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處理。以外送平台而言,上面有運送的行為,提供送餐的服務,也有可能運送其他實體商品,挑戰目前政府的監理界線。對於數位時代中的監理議題,應該避免一開始就把政府監理責任責成由特定單一主管機關負責,而是可以參考外國經驗,採取協力體制來一起處理數位進步下衍生的相關新議題,形成一個新的、具協調性、一致性的監理方法,機關間應協同思考出急迫議題以及相關制度重點,分責辦理。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當代法律雜誌總編輯廖義銘教授閉幕致詞指出,到底平臺業者跟外送員之間的關係,應該怎麼樣界定更適合勞動權益的保障及共享經濟發展。其實,外送平臺跟這個外送員之間的關係,錯縱複雜而多元,這種錯綜複雜而多元的關係就建立在平臺發展跟每位外送員各自不同的經濟訴求、人生訴求跟工作生活型態的訴求。不像我跟學校的關係,跟其他老師跟學校關係都差不多,就是大學老師跟大學的關係,但是平臺跟外送員之間關係非常的多元,自己曾思考過一種情境,就是退休後也想當外送員,但是又不想被平台僱傭,如果到時候國家法律已經明定為僱傭關係,自己可否申請司法救濟?此次研討會專家寬廣、精確的法律見解,相信可提供各界參考。

廖義銘說,「當代法律」雜誌會持續關注相關議題,在高雄或南臺灣遇到類似問題,也會帶著團隊進一步了解,協助各界掌握時下最新法律爭議,並提供可能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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