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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才會計師提案修民法 解遺產分割難題

本文共1175字

經濟日報 徐谷楨

會計師林敏弘辦理多件遺產繼承案件,他發現,卡在民法規定,某些「公同共有」遺產的繼承人,歷經二、三十年仍無法分割遺產,繼承人已有老去或凋零情形,或遺產價值大不如前,他希望推動修法,讓民眾更有保障。

林敏弘是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曾任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專辦遺產及贈與稅、房地產移轉相關問題,人稱鬼才會計師。

林敏弘表示,某投資達人過世後,無配偶及子女,上一代也不在,因此名下股票全由兄弟姊妹繼承,大家公同共有那些股票,但因為彼此感情淡薄、移居國外等等問題,湊不齊全員簽名,因此無法分割股票,經過二、三十年,其中幾人已經離世,再轉下一代繼承,公同共有的人數更多,且當年的高價股部分已經變成「壁紙」。

此外,股票會產生股息,因股票長期未分割,繼承人無法順利領取股息,按民法第126條,股東未領取股息逾五年請求權即消滅,上述此案產生的股息累計達到「億」元水準,可見問題嚴重性。

林敏弘認為,過去經手的許多遺贈案件,通常申請解釋函令就可以解題,但上述情形,修法才是釜底抽薪之道。

林敏弘希望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精神,在民法第1151條新增一項規定:未訂出分割遺產方法的前提下,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他們同意後可分割遺產,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的處份及其他權利行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的限制。

無獨有偶,其實提存法第17條也出現這種「一個人卡住全部人」的疑慮。在許多土地買賣或道路徵收案,應付款項提存到法院後,受領權人往往不止一名,但如果無法得到全體受領權人蓋章同意,時間拉長,又再轉繼承給其他親屬,受領權人愈來愈多,卻無人可領取,逾十年過期,提存的款項即全歸為國庫所有。

林敏弘透露,有一案例,家族40人共有某土地及建物,其中35人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精神賣出,同年度向法院提存2000萬給其他少數5人,但是少數的這一主張其有「優先購買權」,雙方纏訟將近10年,最後少數5人勝訴,因此變成多數的35人必須儘快取回提存物2000萬元,可惜其中2人已經過世,而且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或不配合辦理,致提存的權利逾期失效。

林敏弘表示,財政部過去也透過修法,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新增規定,跳過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遺產抵繳遺產稅的方式即變得簡單,只要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申請即可。

林敏弘表示,其實民法第820條第1項,關於共有物的管理,除非另有規定,共有人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執行。為表慎重,他特別參考瑞士、義大利、奧地利、德國及日本的民法條文,在共有物的管理上也傾向多數決。

林敏弘將與律師女兒林佳穎共同提案給立法委員,希望透過立委連署修法,以最快的速度解決人民目前在遺產分割與提存方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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