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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改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可說對金控公司與金融機構的整併有著重大的影響。本次修改反映去年金管會對於台新金、中信金爭奪新光金控制權的監理態度,其中最主要的修正是不歡迎「非合意併購」,以及首次投資金控、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商的投資比率修正為25% (金控法所稱的控制性持股),且需以現金對價的公開收購為之。
本文能理解金管會本次修改是基於確保金融市場的秩序與穩定,也支持部分條文的修正,惟最需討論的是主管機關對於非合意併購的態度。本次修改由原本允許非合意併購,轉變至要求金控公司、銀行首次收購就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或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之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可說是不歡迎非合意併購。事實上,毋須一直糾結於併購案究竟是「合意」與「非合意」,因為這只是反映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是否接受此併購案而已,這並非金融整併的核心,更何況當前金融機構董事會的持股算是低的。主管機關的監理態度不宜在同意與反對非合意併購之間180度擺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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