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204字
劉某在詐騙集團擔任一線工作,騙取被害人人民幣12萬3,000元(約新台幣53萬元)。劉某分到新台幣7,000元。東窗事發後,劉某坦承犯行,並繳出7,000元贓款。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這裡所說的「犯罪所得」,是指被害人被騙的53萬元?還是劉某分到的7,000元?劉某繳出7,000元,能不能獲得減刑?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