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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刑事責任 應釐清分際

內線交易有礙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各國政府均不遺餘力地取締。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線交易有礙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各國政府均不遺餘力地取締。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242字

經濟日報 王文宇

內線交易有礙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各國政府均不遺餘力地取締,以追究違反者的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其中刑事責任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執法自應審慎,以符合憲法肯認的罪刑法定原則。我國證券交易法統一規範內線交易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固無不可,但民刑事責任輕重有別,適用時宜釐清分際,以保障人權。

首先看各國刑事責任立法例。美國證券市場最發達,除民事責任外,自上世紀始即設有刑責。歐盟方面,早期僅課以民事責任,但後來借鏡美國,修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亦得課以刑責。至於我國,最早規定為二年以下徒刑,修法後提高為最高十年,甚至創設加重內線交易罪,尚得加重。此修法反映立法者「治亂市」的苦心,無可批評;但執法者「用重典」仍應毋枉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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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曾在美國紐約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商務律師,曾任台大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國際比較法學會台灣分會召集人。專長是公司法、金融法、商法專題研究、民商法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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