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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載,金管會有意開放壽險業的「高資產客戶」可用保險契約做擔保向銀行做質借(稱保單質借),及向銀行融資買保單(稱保費融資)兩大業務。然而,一旦允許銀行承作保單質借,將面臨適法性挑戰及實務障礙。在效益不明下,貿然投入大量資源進行法規與實務調整,恐有討論空間。
由法規層面來看,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以保險契約為標的為質進行借款,僅有要保人可作為借款主體,且借款對象僅限於保險公司。依目前保險法學界多數見解,也認為保險契約非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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