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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光洋科條款的不平等性

法務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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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210字

經濟日報 劉連煜

前年光洋科案爭議發生時,有一方獨董執意自己要召開股東臨時會,此舉後來被最高法院否定,該獨董並被投保中心訴請解任,商業法院並已判應予解任。本案發生後證券主管機關隨即檢討證交法審計委員會與個別獨董的職權應如何行使,並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案。

目前行政院送給立法院、已完成初審的證交法版本,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何人代表公司等等,因皆攸關公司重要事項,草案認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故修正皆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希望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以完善公司治理。關於召集股東會及董事自我交易時何人代表公司的新修規範,設計中展現亡羊補牢的新立法選擇,內容並無大的疑義或內部矛盾。有疑問者係對董事代表訴訟的設計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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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法學院教授、政大公司治理法律中心執行長,是證交法權威,對許多財經法律相當熟稔。曾任期交所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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