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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保障上市櫃公司權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簡稱交易所)刻正依主管機關指示檢討下市、停止買賣(停牌)與變更交易方法的申復制度。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教授指出,「從保障人權的目的著眼,證交所相關規則的訂定,及各項處分的做成,均應履行更嚴謹的程序,並應賦予受處分當事人適當的救濟管道。」準此以觀,主管機關及交易所的努力,應被稱許。
交易所中哪一種處置應有申復制度?強制下市櫃,因影響權益深遠,應建置終止上市櫃之申復制度,固無疑義。但其執行方式應如何?現行終止上市櫃之處置權,既為交易所之董事會,則如建置下市櫃申復程序,自不應再由「相同單位」享有核議權,否則即生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形同無實質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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