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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公益信託法制

近年來公益信託盛行,對於如何運作才是公益(如購買股票),各界爭議不休。報系資料照
近年來公益信託盛行,對於如何運作才是公益(如購買股票),各界爭議不休。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275字

經濟日報 王文宇

近年來公益信託盛行,對於如何運作才是公益(如購買股票),各界爭議不休。為防免「假公益、真避稅」,行政院通過信託法修正草案,期望導入正軌。然而,現行法制存在更深層的治理問題,並非單純修正運作規範就能解決,理應從基本面進行全盤檢討與修訂。

信託是源自英美的財產管理制度,委託人欲借重受託人之專業與獨立,賦予財產處分權以嘉惠受益人。如受託人以誠信執行職務,此制自可發揮功能。反之,如信託所託非人,而委託人與受益人又無力監督,可能衍生風險與複雜難解的法律問題。從而受託人的專業與操守乃成敗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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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曾在美國紐約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商務律師,曾任台大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國際比較法學會台灣分會召集人。專長是公司法、金融法、商法專題研究、民商法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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