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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參加一場研討會,有人問了一個在其他國家都不會問的問題,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是有價證券?我的答案是,當然是一種有價證券,至於是不是我們《證券交易法》上所謂的有價證券?那就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而是需要一點篇幅的申論題。
存託憑證(DR),通常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外受託銀行發行表彰其股票的憑證,在全球發行稱GDR,在美國發行叫ADR,在台發行則為TDR。由DR的發行、募集、買賣來看,長得就像有價證券,英文俗諺swims like a duck,quacks like a duck and walks like a duck,it's probably a duck,似乎沒有討論的必要,那又為何成為議題?問題就出在長得不像鴨子,簡言之,我們證交法第6條長得跟其他國家的條文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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