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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的制度從1984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已經滿38年,對於勞工勞動條件的保障及國家經濟的發展有不可磨滅的貢獻。
我國的基本工資其實就是其他國家所稱的最低工資。國際勞工組織於1928年5月30日在日內瓦舉行第11屆會議時通過第26號公約: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其目的在保障勞工及其家庭基本的所得。由於該公約規定:凡批准第26號公約之會員國得自由決定其最低工資辦法之性質與形式及其執行。因此世界各國保障最低工資的方法並非完全相同。我國則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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