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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家樂福欲出清台灣家樂福六成股權,乃邀請第三方競標,吸引眾多買家。但合資股東統一(1216)(1216)集團依約享有優先承購權,使三方賽局過程高潮迭起、撲朔迷離。實務上常出現各種承購權約款,箇中運用之妙值得探討。
優先承購權是指權利方(如統一),得選擇與出賣方(如法商家樂福)依照特定交易條件進行交易。程序上,出賣人先向有興趣的第三人洽詢(包括招標),雙方敲定特定交易條件後,再供權利方選擇。如權利方選擇交易,自可優先;如拒絕,則出賣方才能與第三人交易。換言之,針對出賣人與第三方談妥的交易條件,權利人有權捷足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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