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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私部門一致要求現今企業經營必須重視、落實ESG(環境、社會、治理)議題,而資本市場上亦出現各式各樣的ESG基金、ESG指數以從事投資或作為其投資標的評價的標準,國外不少企業亦趁勢藉由發行公司債等方式籌措公司ESG經營所需資金。在ESG浪潮衝擊下,要求董事報酬應與其對ESG目標成果產生連動的主張,似乎就是水到渠成,成為落實ESG經營的重要環節之一。
然而暫且擱置義務論或道德觀,純就《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範手法及目的以觀,此種ESG連動型報酬的設計,與董事對公司所負「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忠誠義務,二者間究竟是處於相生、抑或是相剋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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