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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干政問題仍待解決

金管會。聯合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315字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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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大股東干政的議題,已經討論了二年多;金管會的立場從嚴格監管到退縮,日前又重提要討論如何加強監管。近幾年來已有四家金控因大股東干政而被裁罰,金管會重提修法來監理,可見此問題仍然存在。我們不禁要問什麼是「大股東干政」?為何此問題在金融機構特別重要?

所謂的大股東干政,可細分成何謂大股東?如何干政?大股東是指其透過自己持股、交叉持股、股票質押、收委託書等手段,掌握金融機構的董事會,進而控制董事會決策、經理人薪酬與升遷,以及介入公司的財務、業務與投資事務。干政的問題則包含二種情形,第一種狀況是指這些大股東因未符合金融機構負責人條件,或者因案被解職,個人無法擔任董事,而透過指派法人代表或讓可掌握之人擔任董事、董事長;第二種狀況是大股東因個人考量僅擔任董事,但其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力,明顯高於董事長。

為何大股東干政的問題,在金融機構特別重要?特別是金控、銀行與保險業。由於金融機構股東權益(淨值)占資產的比率,絕大部分不到10%,甚至有時會低於5%,因此絕大部分的資金來自於存款戶、保戶與其他債權人,亦即幾乎來自於全體國民。而且,大股東通常持股比率又低於二成、甚至低於一成,造就大股東透過超高槓桿來控制金融機構。如果大股東的持股又有很高的股票質押,以及控股單位的交叉持股,再透過收委託書,其享有之槓桿權力的倍數更是巨大。

因此,各國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的董事長、董事及高階經理人設有資格條件,其中也包含在執行職務的遵法性。過去,有一些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在擔任董事長時,涉嫌嚴重違反法規,因而辭去職務,但仍然透過各種管道介入經營與決策,實際執行董事長的權力。當被主管機關裁罰時,經常被罰的是名義上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總經理,而大股東卻陷入無法可罰的窘境。

二年多前,主管機關研擬修法針對大股東干政的裁罰手段,包含:罰鍰、限制表決權、解除或停職該法人董事、限期處分持股等,但在金融機構與專家提出疑慮後,退縮到僅剩罰鍰最高5,000萬。此等罰款根本無法斷絕大股東干政,以金融業大股東家族財力,這筆罰款可說是微不足道。

然而,若要有更有效的裁罰手段,金管會首先要在大股東干政的認定,有嚴謹的證據與明確的構成要件,以解決法律概念明確性的疑慮。其次,在限制表決權方面,遇到的問題是大股東控制許多持股帳戶,主管機關要限制那些帳戶?因此金管會要能掌握大股東所控的持股帳戶。再者,限期處分持股也面臨上述問題,同時也需考量對股市的衝擊。在採行上述兩種裁罰措施,金管會須闡述大股東干政產生的危害,大到必須動用到限制表決權與限期處分持股才能解決,以避免行政擴權與未符合比例原則的疑慮。最後,金管會是否能夠解除或停職大股東所控法人所派的代表董事?因為違反法規的是大股東,而其所控的法人或所代表的董事若沒有違法,如何解除其職務?

面對此一必須要做、又很困難做的修法,而被監理者又具備很強的影響力時,金管會的修法與論述必須明確、合理與具備說服力,以解除上述的諸多疑慮。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在金管會掌握金融機構大股東所控的持股帳戶下,透過嚴謹地認定大股東干政的構成要件,進而限制這些持股帳戶在一定期間的表決權行使;此一裁罰手段可以降低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又對股市的衝擊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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