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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理範圍應與時俱進

金管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1433字

經濟日報 社論

金管會最近遭逢多事之秋,先有高舉經營P2P業務的信貸媒合平台(im.B)遭控訴詐騙5,000餘名投資人,據說金額高達25億元;金管會被立委指責未能善盡監理職責。後有因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被判刑定讞的被告聲稱,金管會因出具虛偽不實公函,曲解財政部公告而構陷入罪。立院財委會為此特別舉行公聽會,會中「罪刑法定」與「維護人權」之聲四起。

台灣適逢總統大選期,im.B詐欺與TDR炒作事件連帶引發政治聯想,社會情緒愈益高昂。不過,司法問題終究須交由司法解決,社會只能期盼破壞既有金錢交易規則的事件,會因司法判決而伸張正義。我們需要關切的是政府以後該如何處理類似問題,不僅要避免落人口實,更需維護社會的實質正義。

P2P信貸平台與TDR交易爭議反應的基本問題是,台灣應該如何導入金融科技(FinTech)與證券交易國際化的合理監管。P2P是透過網路平台推動普惠金融的重要設計,世界各國推動P2P的營運經驗豐富,早已無新創業者運用「黑箱技術」而無法監理的問題。民眾普遍認為P2P涉及資金借貸,經營者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爭議發生時的消費者保護都是政府責無旁貸的工作。可是,在台灣卻因為沒有設立「專法」,而被屏除於政府金融監理的範疇。

至於存託憑證交易,早在1927年就現身於美國證交所前身的紐約路邊交易所。台灣現在也有63家企業利用海外存託憑證籌資,其中12家是在美國交易。至於此次爭議的外國企業掛牌TDR,在2011年曾高達34家,而至去年底仍有11家。所以無論何種存託憑證,台灣企業與投資人都早已認定是有價證券。現在如果有人強調在證券市場買賣的TDR不是有價證券,恐怕就像「白馬非馬」一樣地讓社會驚愕。

金管會是為因應國際朝向綜合銀行發展的監理需要而成立。初期的金管會僅係整合財政部、央行及存保公司的部分組織與人力,基本上仍是根據既有的「機構監理」模式在運作。雖然社會曾發出「功能性監理」的改革聲音,但由於改變監理觀念與修法工程浩大,金管會始終依循舊制監理,導致無法「跟上」當今變化多端的金融活動。現在發生TDR不是有價證券與P2P不屬於金管會管轄的爭議自然不意外,但這與民眾期待的政府金融監理作為有著極大落差。

政府需要重塑金融監理重點,找回監理的核心價值,而交易公平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應該是不錯的出發點。金融產品創新包括了不同的證券種類、交換條件、發行地點與保證機制的組合,有時還會冠上不同的名稱以彰顯特質。如果我們需要對不同金融商品逐項修法,恐會緩不濟急,甚至延誤台灣的金融發展。所以比較務實的做法是修正證交法中有價證券的定義程序,依照法定的行政與立法流程,及時公布調整後須列管的金融商品。

社會不清楚金管會的侷限性,但政府仍須重視與金錢交易有關的「非特許」商業活動,以保護民眾權益。台灣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的調處、仲裁、訴訟與評議設計,限制了適用對象而導致保護網漏洞百出。對於與金錢交易有關的新創或既有公司,如P2P、融資與租賃公司的監理,可效法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運作模式;強調與這些企業有金錢往來的消費者皆能受到保護,而非僅限於「特許」企業才是政府關注對象。

時代在進步,政府的金融監理也要與時俱進。金管會因應新金融商品與企業的管理方式已無法配合人民現實金融交易的需求。金管會若僅以函釋或鼓勵產業成立自律組織來補正缺失,恐仍將遭物議。我們因此建議金管會修正定義有價證券的立法程序,並積極考慮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落實程序正義與重視消費者權益的監理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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