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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監理 從先買後付開始

金管會。(本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本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448字

經濟日報 社論

最近立委關心電商平台推出與分期付款雷同的「先買後付」(BNPL)交易型態,在質詢時以2005年號稱80萬人受害的雙卡風暴為例,要求金管會積極處理。金管會面對立委的疑慮很快做出回應,認為BNPL非屬金融特許業務,除金融相關機構經營該項業務受到監管外,其餘僅是原則性建議BNPL業者要做好風險控管與消費者保護措施。

金管會囿於法令限制,對BNPL採取寬鬆的態度並不意外。但在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相關業務交錯日益嚴重之際,金管會的建議僅是明哲保身的權宜之計,並未釐清BNPL可能引申的問題及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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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委擔心BNPL引發類似雙卡風暴的可能性其實極低。BNPL的授信有別於過去現金卡鼓勵毫無管制的衝動性消費;現在不僅有金額限制,而且分期付款特質多少能控制過度授信的危機。

社會將BNPL類比雙卡風暴顯然是未理解金融科技已有效提升業者的風險管理能力。

我們比較需要關切的是,金管會對金融與非金融機構的BNPL業務採取鋸箭式管理所產生的問題。可以想見,相對於從事BNPL的一般企業,金管會將嚴格監理隸屬於金融機構轉投資的子公司,其結果將造成兩種企業在BNPL領域的不公平競爭。

雖然金管會因此避免轄下機構因BNPL可能引發的消費爭議,卻無助於消弭未來非金融業者可能發生BNPL的消費爭端。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其他國家的管理經驗值得我們參考。英國去年6月將BNPL納入金融行為監管局管理,確保消費者不被誤導。歐盟原則同意修正消費者信用指令,要求揭露BNPL授信條件及消費者的負擔能力。美國聯邦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則發出BNPL指導準則,而業者也依照聯準會的誠實借貸進行自律。至於澳洲與新加坡是由當地自律組織建立行為準則,其中新加坡的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更積極參與制定。

各國管理BNPL的重點顯然是放在消費者保護。BNPL雖涉及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借貸行為,但經營者卻不一定是金融機構。台灣現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對BNPL模式的消費者保護則有其局限性;前者限縮在只有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爭端可以評議,而後者僅依靠消保團體或是消保官捍衛消費者權益,執行起來根本是力有未逮。

在現實生活裡,BNPL的授信跨越金管會的監理界線,我們建議可採取新加坡模式進行補救管理;鼓勵金融與非金融業者合組自律組織,共同建立BNPL的行為準則。

據了解,台灣目前經營BNPL業務的企業,除一家人壽保險的子公司外,還有七家非金融機構。另外,Visa、萬事達卡及Apple Pay等相同業務進入台灣市場亦指日可待。面對BNPL可能的浪潮,金管會宜及早催生經營此類業務的自律組織,參與推動產業規範,並建構其特有的「徵信」數據平台,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優化企業與消費者的互動。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面對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業務重疊與日俱增,社會關切金管會如何解決消費者的金融爭議。金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列為工作重點,並考慮增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金管會要撇除目前機構管理框架,引入具跨業性質的功能性管理,強調事前金融教育與避免爭議的預防措施。至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應擴增涵蓋業別,讓任何事後消費金融爭議能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

科技顛覆金融產業的現象正在發生,金管會的機構管理本位主義已不足以應付金融服務出現的質變。金融科技不斷改變所有金融活動領域的競爭環境,金管會因此必須思考如何重新定位金融監理所應扮演的角色。我們期待金管會不僅重視傳統金融機構的健全性,更要主動出擊關注消費者「所有」與金融相關的活動,而BNPL業務的管理就是很好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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