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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曉菁
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不少民眾繼承土地後,發現地價稅稅額較過去增加許多,誤以為是稅制調整所致。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若繼承取得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並不會因為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就自動延續優惠稅率,仍須由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有許多民眾誤以為繼承土地之後,只要還是自住使用,優惠稅率就會自動沿用,但土地所有權已經變更,「必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若繼承取得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並不會因為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就自動延續優惠稅率,仍須由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則必須等到次年才能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當年度仍須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建議,民眾辦理繼承登記後,除了留意土地及房屋產權變更事項外,也應同步確認地價稅優惠資格是否需要重新申請,以免因疏忽錯失優惠權益,增加持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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