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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法,三讀條文規範,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者,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陳亭妃提案說明,為穩定農產品價格,遏阻壟斷、操縱價格、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等情事發生,並杜絕有心人士從中獲取龐大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與行為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提案修法。
另為解決現行法令規定未開放租用私有土地作為批發市場用地,導致地方政府推動批發市場遷建或興建新設施遭遇阻礙,以及鼓勵農民團體經營共同運銷並享有減稅優惠,立委邱議瑩、林楚茵、陳瑩、莊瑞雄等人皆提出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領有許可證者將廢止許可證;如果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指出,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讀條文規範,政府應該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其所需用私有土地由各地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訂的農業用地。
三讀條文也指,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而且應該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用地應該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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