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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光電標準年底前公告 適用範圍與草案相同

本文共696字

中央社 記者曾智怡台北12日電

媒體報導新建物屋頂設置光電標準擬限縮,經濟部能源署今天表示,經多次研商並達成共識,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會銜公文書函,適用建築物範圍與規模等皆維持與今年2月草案相同。

能源署官員補充,目前正在進行法制公告作業,預計年底前公告。

能源署透過新聞稿說明,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為優先,屋頂光電今年10月設置達9.7GW,占整體設置64%;為持續推動屋頂政策,增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能源署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公告後,考量涉及層面較廣須多面向審慎評估,並落實社會溝通接收各方意見,經內政部國土署與經濟部能源署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針對執行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8次研商會議,對於適用建築物範圍(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一定規模(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及一定容量(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kW)等主要項目皆達成共識。

根據試算,每kW成本新台幣4萬900元,1000平方公尺約配置50kW光電設備,換算成本約200萬元。

能源署表示,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條文書函,將持續與內政部協同合作完成法制公告作業,完善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法制基礎,確保政策推動一致性,加速落實建築部門減碳進程。

根據內政部統計,雖僅占10%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占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kW)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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