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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G7近期達成協議,擬排除美國母公司適用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Pillar Two)核心機制,但專家提醒,協議尚未進入立法階段、亦未具實質法律效力,跨國企業仍須依各地現行規範持續進行合規準備,以免錯過申報時程或遭罰鍰。
根據G7聯合聲明,擬對設於美國的跨國集團母公司,建立一套「雙軌制」制度,排除其適用Pillar Two下的所得涵蓋原則(IIR)與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因美國已有GILTI制度實施最低稅負。
同時,G7也承諾將推動簡化合規程序、因應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為,並檢討具實質活動基礎的不可退還稅額抵減安排。作為交換條件之一,美國也將撤回原擬議之899法案。
勤業眾信會計師韓承皓指出,G7協議僅排除最終母公司在美國的跨國集團適用IIR與UTPR,對其他非美國母公司無效,也未免除美商在他國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須適用當地合格補充稅(QDMTT)之責任。例如比利時已要求2024年度QDMTT於2025年11月完成申報,若台灣未來也實施QDMTT,美商在台實體仍將面臨補稅風險。
同樣,總部設於台灣的跨國集團若持有美國子公司,仍應評估是否需依母公司所在地進行IIR申報,包含有效稅率試算、補稅額度估列及準備Pillar Two申報書(GIR)等資料。
即使後續G7雙軌安排完成立法,GIR(全球資訊申報)是否可豁免仍未明朗,企業在過渡期間切勿延後申報準備。韓承皓強調,Pillar Two合規作業應包含分析各實體稅負、評估補稅風險、進行登記註冊及彙整申報資料,方可避免潛在的財務與法遵風險。
目前G7協議僅屬政治性共識,OECD雖表示歡迎,但並未正式採納。歐盟已表態不會修改現行Pillar Two指令,而是考慮新增「避風港規則」。未來雙軌制生效時間、是否承認GILTI為合格IIR、各國如何修法接軌等細節仍未明確,預期將需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定案。
在法律效力不確定之際,韓承皓提醒,企業若過度解讀G7協議、誤以為可延後Pillar Two遵循作業,反而可能面臨申報延誤與罰鍰,建議企業應審慎研析各國立法進度,持續推動合規準備,以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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