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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網內互打亂象生 逾期廣告月底不下架罰30萬

內政部要求房仲業者,逾期廣告須於6月30日前全數下架。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
內政部要求房仲業者,逾期廣告須於6月30日前全數下架。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

本文共742字

聯合報 記者李定宇/新北即時報導

近期許多房仲業者互相檢舉各類社群及各房仲平台廣告已成交未下架,引發網內互打檢舉之亂,內政部日前召開研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逾委託銷售期間下架事宜會議,決議針對已成交或委託銷售期間屆滿未下架廣告,業者須於6月30日前全面下架,否則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開罰6萬至30萬元。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表示,該會議已決議針對5月31日以前委託銷售契約已終止、解除或委託期間內已簽約成交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廣告,所有業者應於6月30日前完成各社群、各平台的廣告移除作業,若逾期仍未下架,除個案情形有非可歸責於房仲業者外,地政局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將依法裁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罰鍰;業者不得以廣告註記已成交、發布免責聲明等方式取代廣告下架義務,違者將依規定裁處。

蕭湘君指出,各房仲業者皆應自行管控廣告刊登情形,業者可透過查契約、查成交、查平台,刊登前先行確認委託契約書是否還在委銷期間,於物件成交後即時更新廣告資訊,並逐一確認每個刊登平台是否全數下架,不得再以假房源引客方式進行釣魚式行銷,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廣告物件狀態。

蕭湘君提醒,依行政程序法、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若陳情檢舉案件無具體檢舉內容、未具檢舉人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所留檢舉人資料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得不予受理。

故民眾若發現經紀業者刊登廣告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以實名提出違反規定的具體事證,以避免偽冒身分或惡意不實檢舉,更呼籲房仲業者踐履商業道德原則,若遇涉及重大違法事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明顯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情事,應檢附具體事證再行檢舉,勿因同業競爭而大量惡意檢舉,以共同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也避免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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