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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修法離島設自貿區 國發會:應依循中央政策

本文共76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日排審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所提《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設置離島國際醫療特區、自由貿易示範區。國發會副主委彭立沛答詢表示,金馬在兩岸關係居關鍵角色,應依循中央政策,於兩岸條例架構下與陸進行交流互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排審多項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國民黨立委陳玉珍、陳雪生等人提出的設置離島國際醫療特區的第13條之1及之2修正草案,與設置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的第18條之1修正草案,引發關注。

國發會副主委彭立沛在報告時指出,政府對於所有離島地區的發展,均透過跨部門協力,並整合公務預算及離島基金資源傾力投入,協助離島地區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但兩岸政策屬中央政府職權,且金馬在兩岸關係居關鍵角色,應依循中央政策,於兩岸條例架構下與大陸地區進行交流以及互動往來。

彭立沛還提到,目前政府並無自由貿易示範區的相關法令,僅交通部訂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但因離島地區並無國際航空站或國際港口,不適用該設置管理條例。且離島建設條例對貨物已訂有相關稅賦減免,目前相關制度已可協助離島地區發展。

彭立沛表示,依據國有財產署意見,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須限機關公務或公共所需,並由機關按撥用計畫使用,立委提案擬撥用國有土地後再與私有土地交換一節,與撥用國有土地應係管理使用國有土地為目的不符,不宜在離島建設條例制定逾越「國有財產法」的相關條文。

而有關在離島設置國際醫療特區,彭立沛指出,提升離島地區整體醫療量能、改善及保障離島地區居民就醫權利及醫療品質,維護離島居民健康,是政府長久以來離島政策目標。

彭立沛表示,依衛福部及陸委會意見,為確保國內病人安全及醫療管理的一致性,於離島地區設置國際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資格,均屬醫療法規範之範疇,不宜在離島建設條例另行制定,也不宜牴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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