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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樓留意!內政部安檢公寓大廈 限兩年成立管理組織

本文共6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為精進強化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內政部今公告危險認定要件及要求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今內政部公布「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兩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公告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

本次公告強調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目的即為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來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於三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兩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

營建署強調,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目的是為了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來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營建署說,未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按戶裁罰,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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