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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報稅核課期間規範不同 雙重國籍人士應謹慎檢視

本文共94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本年度報稅季已於5月31日結束,在台美籍人士若未於4月15號申報者,應於6月15日前完成2022稅務年度美國所得稅申報,若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於10月15日前完成申報。除了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也應留意核課期間的界定。

一般而言,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核課期間為三年,台灣為五年,皆自申報日起算,然而,美國與台灣最大的不同是,美國針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義務,將不會啟動計算IRS對於該申報義務的核課期間,意即對於未申報的納稅義務,IRS核課權將不受時效限制,可於後續年度任意時點啟動查核程序並補稅加罰;台灣針對未申報的納稅義務核課期間則為七年。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美國法定核課期間起算日與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大不相同,舉例來說,若甲持有台美雙重國籍,且應報2022年度綜所稅但未申報,台灣的核課期間將於2023/6/1的7年後失效,但若甲同樣未申報2022年度美國所得稅,IRS追稅期限將為無限期,台美雙重國籍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

以近期美國稅務法院相關判決Schlapfer v. Commissioner為例,於該案例中,該納稅義務人Schlapfer於2006年贈與財產予親屬並於2006年度揭露贈與事實,且於2013年再度申報保護性稅報(protective filing),但Schlapfer於2019年遭到IRS查核追稅,因IRS認定該申報未充分揭露贈與資訊,故並未起算核課期間,應不受三年限制。然而法院認定此案件中,Schlapfer已於2006及2013申報,即使揭露資訊不全然正確或是有瑕疵,仍可視為核課期間起算,故判定IRS不得核課贈與稅。

蘇宥人說明,此案件是因納稅義務人有申報之事實,故可爭取三年核課期間的保護,若無法院判決之支持,IRS追稅不受核課期間之限制,Schlapfer將面臨補稅加罰合計逾870萬美元的巨額罰款。由於美國稅負繁重,建議納稅義務人應謹慎檢視自身申報義務並尋求合規,留意核課期間之適用性,若有稅務上之相關疑問,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討論,以避免衍生之稅務風險和額外遵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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