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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詐騙犯罪 政院通過人口販運法最重判七年

本文共1351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為嚴堵詐騙犯罪,行政院今(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與「刑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為。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衛福部等機關共同研商,將全文重新逐一盤點修正,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項核心理念,期使我國人權保障工作,更加精進完備。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

一、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尚有落差,考量國際間部分國家,已將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列為勞動剝削的態樣之一,因此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二、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又為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另為提供需要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這次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以及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賃房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三、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這次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期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四、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為強化打擊人販運及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另外,法務部也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首先是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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