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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民眾財產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本文共582字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計算方式及申請文件,以確保民眾相關財產權益,同時達到古蹟維護保存目的。

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送出基地)受到限制時,可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接受基地);若接受基地在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

內政部表示,為確保容積移轉交換過程中的公平性,這次修法明定辦理容積再移轉時,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接受基地限於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屬非都市土地,接受基地則限於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的非都市土地。

其中,針對接受基地已獲准移入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這次修法也新增容積再移出的計算方式,確保容積移轉交換的合理性,保障民眾在移轉過程中既有財產價值與權益。

過去曾有民眾申請古蹟土地容蹟移轉,卻未確實執行古蹟保護的案例,內政部說,這次修法同步增訂申請容積移轉時,古蹟如已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提出古蹟主管機關核准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確實執行古蹟維護相關工作,以達保存古蹟目的。

內政部表示,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及新增第8條之1,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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