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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加價才交屋 內政部指業者違約

預售屋加價才交屋,內政部指業者違約。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預售屋加價才交屋,內政部指業者違約。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本文共5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近日傳出有預售屋建商要求加價才肯交屋,內政部昨(20)日表示,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近日有購屋人出面指控,兩、三年前在高雄買預售屋,交屋之前,接到了建商通知,因為原物料漲價的關係,每坪要加價3萬元才交屋,否則解約,退還已繳價金,之後再依合約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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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則無權解約。

內政部強調,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縣市政府可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已通函各縣市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說,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到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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